• 奉化市限价房管理办法(试行)
  • 资讯类型:热点关注  /  发布时间:2011-06-16  /  浏览:8451 次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加快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和优秀外来务工人员、引进高级人才等特殊群体的住房困难,规范限价房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文件及宁波市政府《关于加强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宁波市限价房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限价房,是通过多种形式筹集,限定套型和销售价格,实行定向销售,用于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和特殊群体住房困难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 本市范围内限价房的筹集、销售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限价房筹集和销售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开透明、自愿申请、限制交易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负责本市限价房政策制订、计划编制、任务下达、资源调配、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并由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具体政策制订、组织实施、日常管理、组织推进和指导监管等工作。
  市建设局是本市限价房政策实施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房地产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本市限价房的实施、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外来务工办、统计局、公安局、监察局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总工会、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社区居委会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限价房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房源筹集
    第六条 住房保障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辖区内限价房需求,组织编制年度房源筹集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政府鼓励采取多种形式筹集限价房房源。
限价房房源筹集形式可以包括新建限价房、将符合限价房套型面积要求的公有住房转为限价房、将拆迁安置房等房源中的余房转为限价房以及向市场购置住房作为限价房等。
  新建限价房可以单独选址建设,也可以在商品住宅开发项目中配建。
    第八条 新建限价房和以其他形式筹集的限价房套型面积应以60-80平方米为主。
  第九条 新建限价房项目应当选择交通便利、市政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规划区域进行建设,方便居民工作生活。 
  新建限价房建设用地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及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实行净地供应。
  第十条 新建限价房可以采取代建形式,也可以采取“限房价、竞地价”方式建设,建设用地实行附加条件公开出让。其附加条件应包括建设标准、套型面积及比例、建成后移交或回购价格、销售限制等内容,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房地产管理中心制定,并列入土地出让合同附加条款。
  拆迁安置房等房源的余房转为限价房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由政府收购储备后,重新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规定,合理控制限价房建设利润和管理费用,降低限价房建设成本。
  第十二条 限价房建设必须符合节能、省地、环保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与空间组合、家庭人口及构成等要素,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满足家庭基本居住生活要求。
第三章销售对象
  第十三条 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并且共同生活、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限价房:
  (一)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包括在农村工作的教师、医护人员、农技人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范围内非农业常住户口满3年;
  2、申请前12个月(或上年度,下同)家庭人均收入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下。
  (二)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和具有技师职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劳动部门颁发的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人事部门颁发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近5年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或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保险累计满36个月;
  3、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收入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下。
  (三)外来务工人员。应是获得国家、省、宁波、奉化市级党委、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的优秀外来务工人员,或者根据《宁波市优秀外来务工人员户籍登记管理办法》(甬政办发〔2009〕192号)规定原属于优秀外来务工人员、现已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外来务工人员是指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
(四)引进人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引进落户的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才。
    2、引进落户的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在本市工作满3年(非机关、事业单位),且已落户或办理人事代理的非农户口的人才。
    3、具有国家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外来务工人员。
(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家庭。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的家庭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市市区及各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无住房或所拥有的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含军产、宗教产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自有住房在5年内转让的应当计算在内)。本市市区及各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住房应合并计算。
  2、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单身人士,可以单独申请购买限价房,但属于第十三条第(一)、(二)类对象的,年龄需在28周岁以上。
  第十五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购买一套限价房。已购买过低收入家庭住房、经济适用房或限价房等住房的,不得再申请购买限价房。
  第十六条 限价房申请购买在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对象范围内,遵循分步解决、困难优先的原则,分批次或分年度确定当地限价房供应对象的具体范围或确定优先购买限价房的对象,也可以在本办法规定的对象基础上逐步扩大供应范围。
第四章销售管理
  第十七条 限价房销售价格在房屋销售前,由市房地产管理中心会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比照周边(或同类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低20-30%的比例确定,并报市政府批准。
  限价房销售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购买限价房实行申请、审核制度。
  申请购买限价房的家庭应当推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由申请人持相关证明资料向当地社区及街道提出申请。在销售办法公告的规定时间内,由申请人持现有住房资料、户籍证明、婚姻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等资料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街道提出申请,填写《限价房申购审批表》。街道受理后,审核工作参照《奉化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程序进行。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限价房申购及后续管理工作的监督。
  限价房申请家庭收入、住房、户籍以及本办法第十三条所涉及的资格、对象的认定由市民政、房管、公安、人事、劳动保障和外来务工人员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并提供便捷服务。
  第十九条 限价房必须按照市房地产管理中心确定的有效购房人名单及顺序进行销售,并与有效购房人签订限价房购销合同。
第五章权属登记与交易限制
  第二十条 购买限价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
  办理限价房房地产权属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簿及房屋所有权证和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上注明“限价房”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限价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在本办法实施后签订购销合同购买的限价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转让。5年内购房人因工作调离、因病致贫等特殊原因确需转让限价房的,原则上由市房管中心按原价回购。市房管中心放弃回购并批准同意上市交易的,参照《奉化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建设和销售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方式取得购房资格的,由市住房保障机构撤销其购房资格,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本人承担,并取消今后申购限价房的资格,对其申购中的不良信用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已购买限价房的,责令其退出已购住房,或责令其补交与同地段商品住房的价格差。国家机关公务人员如有弄虚作假骗购限价房的,还可提请所在单位或当地行政监察机关对其进行纪律处分。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依法依纪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限价房筹集、建设、审核、销售、管理等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将公有住房转为限价房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和其他相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应依据本办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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