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顺利实施黄家塘限价房(一期)销售,根据《奉化市限价房管理办法》(奉政发[2009] 218号)、《奉化市2011年黄家塘限价房销售方案》(奉住保[2011]2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销售对象和条件
(一)根据市政府确定的销售方案,本市范围内的下列对象可以申购本次黄家塘限价房:
1、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和具有技师职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劳动部门颁发的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人事部门颁发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近5年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或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保险累计满36个月;
(3)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收入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下。
2、外来务工人员。应是获得国家、省、宁波、奉化市级党委、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的优秀外来务工人员,或者根据《宁波市优秀外来务工人员户籍登记管理办法》(甬政办发[2009]192号)规定原属于优秀外来务工人员、现已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
这里所称的外来务工人员是指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
3、引进人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引进落户的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才。
(2)引进落户的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在本市工作满3年(非机关、事业单位),且已落户或办理人事代理的非农户口的人才。
(3)具有国家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外来务工人员。
(二)符合以上对象的家庭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市市区及各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无住房或所拥有的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含军产、宗教产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自有住房在5年内转让的应当计算在内)。本市市区及各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住房应合并计算。
2、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单身人士,可以单独申请购买限价房,但属于第1类对象的,年龄需在28周岁以上。
二、申请家庭户的认定和条件
(一)申请人以户为单位出面申请的,户的认定以户口簿和婚姻状况证明为基本依据,且家庭成员之间须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并且共同生活。
(二)申请人户籍性质和户口所在地以申请人户口簿(户籍证明)载明的情况为准,属于第1类对象的须本市城镇非农户口,且在本市工作;户籍性质和户口所在地不限的优秀外来务工人员,须在本地工作、居住满三年。
(三)共同生活且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的直系亲属有二户以上符合申请条件的只能申请一户。
(四)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直系亲属(父母或子女)在本市城镇无住房资助能力,如直系亲属有房,仅限直系亲属居住一套。
(五)申请人离异、单身的,申请购买限价房,离异时间需在2年以上。
(六)申请前入户、分户、结婚家庭,申请购买限价房,户的变更时间需在2年以上。
三、申请家庭人口数的计算
(一)申请家庭人口数以户口簿记载的人口数为依据,户口簿与家庭人口数不一致的,以申请家庭独立成户的实际人口数为准。
(二)现已迁移户口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未婚现役军人、临时出境人员、劳动教养及改造人员,可计入申请人家庭人口数。
(三)户口空挂在申请人处,没有法定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的寄居、寄养、寄读等人员不计入家庭人口数。
(四)户口迁入申请人处不满12个月的(除出生、结婚、法定收养外)不计入家庭人口数。
(五)离婚家庭未成年子女归属以离婚时判决书(协议书)为准,子女已满18周岁的以居民户口簿为准。同居且有子女,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应补办结婚登记后,配偶及子女计入家庭人口。
四、现有住房和面积的认定
(一)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现有住房面积以房屋产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为准,无房产凭证但事实存在的,按实计入建筑面积。
(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5年内转让、出售或离婚析产的住房面积(包括私有住房、房改房、拆迁安置房、货币形式住房补助等)视作现有住房面积;申请人及其家庭人员确能证明因法定重大灾害或医疗机构认定的法定重大疾病而转让、出售房屋不满5年的,可以不计入现有住房面积。
(三)申请人已单独列户,但实际独立居住父母(或子女)房屋的,该住房视作申请人住房。
(四)家庭成员中有农业户口并在5年内取得过城区农民建房或五年内享受过建制镇范围内土地审批或建房的面积也应计算在内。农村集体土地房产已转让,但未过户或无法过户的,在没有其他法律凭证的情况下,以产权登记为准。
(五)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承租公房的,须在办理相关手续退出公房后方可申请限价房;已经享受购买经济适用房政策的家庭不得申请限价房;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参加或者享受过房改购房的,其房屋面积应计算在内;拆迁协议签订在先,产权注销在后的,以拆迁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六)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拥有的生产、经营性非住宅房产面积等同于现有住房面积。
(七)因法院执行而被拍卖抵债的房产,自法院查封之日起至市限价房销售公告之日止不满5年的,该房产计入建筑面积。
(八)申请人按份共有的住房面积按共有份额计算;已登记为共同共有的房屋,按共有人人数均摊计算。
(九)婚后共同房产,离婚时有分割约定或判决的,以有效的约定或判决份额计算;没有约定或判决的,按夫妻双方各半计算;婚前房产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按共同房产处理,夫妻双方各半计算;能够证明属于婚前房产,另一方事实上没有享有对方房产,且现存婚龄不足一年、无子女的,可以不计入现有住房面积。
(十)建筑面积未明确的,以有资质的房地产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成果报告为准。建筑面积与使用面积换算按1:0.7比例计算;土地面积与建筑面积换算按1:1.5比例计算。
五、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的认定
(一)家庭成员收入包括工资、福利、奖金、津贴、补贴、离退休金、养老金、经营收入、劳务所得、劳动分红、储蓄利息、股票证券收入、财产租赁收益、财产转让、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金、基本生活费、社会救助金、赡养抚养费、继承、赠与等其他收入,以家庭成员上一年度总收入为依据。
(二)申请人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从事个体经营的由所属行业协会出具;其余由所在镇(街道)社区(居委会)出具。
(三)收入证明的出具须凭工资单、纳税证明、医保、社保交纳基数、专门帐户存款等材料,由出具单位签字把关,镇(街道)民政部门负责核定。
(四)有法定赡养、扶养义务的父母、子女间的收入计入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
(五)第1类对象申请人家庭如有家用轿车价值8万以上不属于申请范围(由车管部门审查,以购买时价格发票为准)。
六、附则
(一)本《实施意见》涉及的时效计算统一截止到2011年6月30日。
(二)本《实施意见》由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