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逐条研究1000余条来自社会各界的意见、九易其稿之后,宁波的“新拆迁条例”——《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试行)》,经市政府公布,确定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为“新拆迁条例”配套政策的《宁波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若干规定》,也将同日起实施。
昨天,市住建委就本市新的房屋征收补偿政策作出详细解释。整体而言,新政策更注重保护房屋被征收人的权益,补偿标准较以前有明显提高:市三区内一套市价100万元的住宅,按新政策被征收后,最多可获补偿金135万元——这比以前至少提高5%。
需要注意的是,新政策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拆迁有关规定办理,不适用新的房屋征收补偿政策。
征收补偿新政·住宅
按照新政策,住宅用房被征收,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直接安置。
如选择货币补偿,被征收人可以获得的补偿金包括五大类:房屋本身的市场评估金额,按市场评估金额增加的补偿金,提前搬迁奖励费,一次性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其中,除提前搬迁奖励费标准不变外,其余在新政策中均有提高。如选择直接安置,被征收人在选择安置房时,可靠档、扩档。其中,在扩档方面,新政策特别考虑了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的地段等级差异问题——被征收房屋的地段比安置房所处地段好的,安置房面积可比以前扩大。
货币补偿:补偿金可在市价基础上增加25%
按照新政策,今后被征收住宅用房的补偿基准价,将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市场成交实例,并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装修、容积率等因素评估确定。同时,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新政策还明确,对市三区内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用房被征收人,还可以按照房屋评估金额再增加25%的补偿资金——这比以前综合提高了5%,并给予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其中,临时安置补偿费的标准,由此前的25元/平方米/月,提高至30元/平方米/月,每月补助不足1650元的统一按1650元计发。
住宅用房一次性搬迁补偿费的标准,也大幅提高。新政策明确,征收住宅用房造成被征收人搬迁的,对其搬家、水电设施、电话移机、有线电视移机、电子防盗门、电脑网络、空调移机及其他搬迁造成的损失,按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的搬迁补偿,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发。“这主要是考虑进了对被征收人的精神抚慰。以前,这笔钱一般只有1000元左右。”市拆迁办人士介绍说。
此外,市三区内的住宅用房被征收人,在搬迁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提前搬迁的,另可获房屋评估金额10%的提前搬迁奖励费,每户低于2万元的按2万元计发。
举例:以一套位于市三区、面积60平方米、市场评估价100万元的住宅用房为例,其被征收后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可获增加补偿金25万元、如提前搬迁可获得奖励费10万元,此外还有临时安置补偿费10800元、一次性搬迁补偿费18000元,总计137.88万元。
直接安置:好地段换到差地段,安置面积可扩大
市三区范围内的住宅用房被征收人选择直接安置的,新政策特别考虑到了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的地段、评估价格差别问题:或者被征收房屋的地段可能比安置房所处地段好;或者在实际评估中,因为市场房价的区域性差异,安置住房的评估价,可能会接近或超过被征收住房评估价,从而降低对被征收人的补偿标准。
新政策就此特别明确,直接安置住房的可安置面积,可以按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为基数,也可以按被征收住房补偿金额(包括按市场价格评估金额和住房困难标准补助增加的补偿金额)除以安置住房评估比准价格折扣75%后的价格为基数,向最接近面积的套型上靠确定。同时,安置房地段低于被征收房屋地段的,每差一个地段等级,安置房可增加建筑面积5平方米。
安置房扩大和上靠的面积,按评估价格的75%结算差价。被征收人无力结算差价的,差价部分折算的建筑面积可比照公有住宅用房租金标准计租;被征收人安置后要求购买该部分房屋的,仍按征收时的差价金额补购。
此外,新政策规定,对安置到中高层、高层的被征收人,安置住房每单元设置一部电梯的,其安置面积基数可再增加3平方米;安置住房每单元设置2部及2部以上电梯的,其安置面积基数可再增加10平方米。对该增加部分面积,被征收人不付差价,仍按规定计入房屋产权登记面积。
举例:假如被征收房屋是一套位于三类地段、面积60平方米、市场价为15000元/平方米的住宅用房,而政府提供的安置房地段为四类地段、其所在单元设有两部电梯、评估价格为16000元/平方米,则该套住房被征收后,可安置面积的计算公式如下:60平方米×15000/(16000×0.75)=75平方米。因为地段等级差一级,且安置房所在楼幢有两部电梯,则被征收人可扩档15平方米。即,总的可安置面积是90平方米。
征收补偿新政·承租人
市区8大类房屋承租人可获补偿
租赁的房屋被征收后,承租人有没有补偿?这个在之前政策中未明确的问题,在新政策中有了答案。新政策对市区范围内的8类房屋承租人,根据各自的不同情况,规定了具体的补偿安置办法。
这8类人分别是:国家直管和单位自管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换约续租的落实政策私有住宅用房承租人;在1983年12月17日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发布前已经实际居住,且有常住户口的私房承租人;按照房改标准价购买房屋部分产权的公私混合产房屋的承租人(产权人);房产部门代管的住宅用房承租人;由房产管理部门安排而承租宗教团体所有住房的承租人;按照《宁波市国家直管非住宅公房租赁合同》租用直管公有非住宅用房的承租人;房产管理部门代管非住宅用房的承租人。
新政策对于其他承租人,则不纳入房屋征收补偿范围,由租赁双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行协商处理补偿事宜。
征收补偿新政·住房困难群体
对住房困难家庭有特殊补助政策
按照新政策,如果被征收人为住房困难群体——其被征收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每户54平方米或低于被征收住房使用人人均18平方米,可获住房困难补助。但被征收人、承租人另有住房或无常住户口的,不适用本规定。
这笔补助,通过增加补偿资金的方式实现。具体计算公式为:(住房困难补助标准-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评估比准价格×50%。举例而言,一套40平方米的住房,常住户口人数为4人,则该套住房被征收后,被征收人可增加的补偿资金,为(18×4-40)×被征收房屋评估比准价格×50%。
此外,新政策还规定,住宅用房的被征收人征收补偿后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按照住房保障的有关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征收补偿新政·税收优惠
房屋被征收后新购房屋,可获税收优惠
新政策规定,在市三区范围内,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或承租人,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在市区购房,或者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日前2年内在市区购房作为安置用房的,该房屋价款中与补偿金额(含选择货币补偿增加的补偿金额和住房困难补助补偿金额,下同)等额部分,免缴或予以退还房屋契税。
选择调产安置的被征收人或承租人,其调产安置用房与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等额部分,可免缴房屋契税。
新政策还特别将非住宅调产用房也纳入了税收优惠的范围。非住宅用房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其货币补偿资金按照国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确需缴纳的所得税,在被征收人缴纳后,凭纳税凭证,由房屋征收部门从项目征收补偿资金中按实缴税额予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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