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5奉化学区划分细则
  • 资讯类型:热点关注  /  发布时间:2015-05-24  /  浏览:13029 次  /  

 

 

 

 

 

 

       
   

奉教普〔2015〕56号

 
 

 

 

 

 

 

 

 

 

 

奉化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5年

小学招生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各镇(街道)教办,各小学,民办学校:

为切实保障学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和《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纠风办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择校乱收费的通知》(浙教计〔2011〕196号)和《奉化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奉教普〔2015〕5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2015年小学招生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文件为依据,以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以构建面向每一位学龄儿童、少年的教育服务体系,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办学行为为原则,依法实施小学招生入学工作。

二、基本要求

(一)坚持义务教育以奉化市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原则,教育局统筹实施。常住户口学龄儿童由户籍地所在镇(街道)教办负责安排入学,按政策符合入学条件的外来人口学龄儿童由居住地(以居住证、临时居住证或暂住证为依据,工作地与居住地一致优先)所在镇(街道)教办负责安排入学。

(二)坚持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和“住、户一致”优先原则。新生入学按施教区就近免试入学。户籍学龄儿童户口与监护人户口、家庭住房(监护人有房产的,以监护人房产证为依据认定)三者一致,由教育服务区学校安排入学。努力实行“零择校”政策。

(三)坚持义务教育公共服务全覆盖原则。按照《义务教育法》和国务院(国发〔2006〕5号)文件“两个为主”的规定,各镇(街道)教办要切实保障符合条件的外来人口学龄儿童享受同等义务教育的权利,要通过公办学校吸纳、向民办学校购买公助学位等措施逐步提高公办(公助)学校接纳符合条件的外来人口子女的比例。

(四)各学校必须按照市教育局确定的招生范围招收学龄儿童入学,小学招生不得进行认字、写字、认读汉语拼音、计算等测试。实行均衡编班,严禁举办各种类型的快慢班、特长班、实验班等班级,各校招生不得随意超过市教育局规定的招生计划数,严格控制班额。

三、招生方法

2015年,我市义务教育阶段招生继续实施“分批错时”招生办法。

(一)入学年龄

新生入学年龄满6周岁(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出生)。凡年满6周岁的奉化籍学龄儿童,根据户籍、居住地(户籍及房产办理证件至2015年4月30日止)、学前教育登记卡和预防接种证明,按学区划定的范围到规定小学办理入学登记手续。虽年满6周岁但因身体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儿童,须持有县(市、区)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到教育服务区学校办理延缓上学手续,并报教育局审批。各小学不得以任何名义招收未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

(二)奉化市锦屏、岳林街道小学招生实施办法

1.招生批次

第一批:学龄儿童户口与监护人户口、家庭住房(监护人有房产的,以监护人房产证为依据认定)三者一致的。

我市城区分锦屏和岳林两个街道,以法定监护人户籍为基准:属于锦屏街道户籍学龄儿童到锦屏街道对应学区小学报名;属于岳林街道户籍学龄儿童到岳林街道对应学区小学报名。同一街道内学龄儿童根据居住地到相应学区小学报名。城区八大学区的界定:

街道

学校

招生地段、范围

 

锦屏街道

锦屏中心小学

东到县江以西,南到城基路以北,西到外应村,朝阳路、南大路以东,北到惠政西路以南的相应区域。

 

锦溪小学

南山路、城基路以南,朝阳路、南大路以西区域,原城西、西溪学校学区(详见锦屏街道教办制发的《关于锦屏中心小学师生分流锦溪小学招生实施意见》)

 

实验小学

东到县江以西,南到惠政西路以北,西到锦屏山,北到中山路以南(含中山路延伸段)的相应区域。

 

居敬小学

东到南山路以西,南到中山路以北(含中山路延伸段),西到西圃长岭村,北到北郊(塘下、石柱)的相应区域。

 

城北实验学校

锦屏街道区域:南到中山路以北,西到南山路以东的相应区域(含长汀、朱家河村);

岳林街道区域:东到东环北路以西,南到大成东路以北的相应区域(含倪家碶、牌门、梁家墩、王叶村)

 

岳林街道

 

岳林中心小学

东到金钟路、新丰路以西,南到新丰路、南山路(三角牌楼至兴奉桥一段)以北,西到县江以东,北到大成东路以南的相应区域。

 

 

新城实验小学

南到金海路以北,西到东环北路、沿大成东路—金钟路(南)以东,北到大成东路以南的相应区域(含舒前、舒后、吴墩、沈鲍、东一村、童赵村、上林华庭、明化小区等相应区域(原城东小学学区划入新城实验小学学区)。

 

求真学校

东到金钟路以西,南到秀水路(秀水家苑),西到县江以东,北到新丰路、南山路(三角牌楼至兴奉桥一段)以南。含麻厂、楼夹岙、明化、龙潭村的相应区域。

 

第二批:学龄儿童在本学区有监护人一致户籍、本市无房产但在本学区长期居住的。

第三批:学龄儿童户籍自出生日起挂靠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且与监护人户籍一致,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住房在本小学教育服务区的。

第四批:学龄儿童在本学区有户籍、无房产的。

第五批:学龄儿童在本学区无户籍、有房产的。

第六批:学龄儿童在本学区无户籍、无房产(监护人在城区工作生活且实际居住时间较长)的。

说明:学龄儿童报名时不得自降招生批次。

2.招生录取程序

学龄儿童报名数少于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应如数录取;报名人数超过该校招生计划数时,则按第一、二、三、四、五、六批次依次招生。

⑴先招收第一批次适龄儿童。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可以按照户籍获得时间或迁入本学区时间为先后顺序实施招生。未能录取的学龄儿童由教育局按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

⑵招收第一批次学龄儿童后,学校有剩余学额,则依次招收第二、第三、第四批次学龄儿童。当招收上一批次后学校尚有余额而不能全部招收下批次时,学校可以按照户籍获得时间顺序实施招生。

⑶学校招收第四批次学龄儿童后,尚有剩余学额的,可以按照住建部门房产确权时间顺序实施第五批次招生。无房产证的按购房正式发票时间顺序进行招生,但让位予有房产证的。

⑷学校招收第五批次学龄儿童后,尚有剩余学额的,但不能全部满足第六批次学龄儿童,经教育局同意,可以在有关部门监督下,通过公开摇号产生录取名单,其余未能录取的学龄儿童由教育局按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

3.各校招生时间

学校

招生录取批次

招生录取时间

锦屏中心小学

城北实验学校

锦溪小学

实验小学

居敬小学

岳林中心小学

新城实验小学

求真学校公办部

第一批次

6月14日

第二批次

6月14日

第三批次

6月14日

第四批次

6月14日

第五批次

6月21日

第六批次

6月28日

(三)其他镇(街道)小学招生办法

其他镇(街道)常住户口学龄儿童于2015年6月14日向户籍和居住地所在教育服务区学校报名,当报名人数超过该校招生计划时,则分别根据学龄儿童的户籍和实际居住地等不同情况,按下列顺序先后录取,具体招生办法由各镇(街道)教办会同学校共同制定。

1.学龄儿童户口与监护人户口、家庭住房(监护人有房产的,以监护人房产证为依据认定)三者一致,均在小学教育服务区;

2.学龄儿童户籍挂靠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且与监护人户籍一致,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住房在本小学教育服务区;

3.其它户房分离(户籍、房产、实际居住地不一致)需在该小学教育服务区就学的学龄儿童。

同一类情况学龄儿童超过该校招生计划时,学校应根据公平、公正原则制定录取办法,报镇(街道)教办审核同意后执行。该学校未能录取的学龄儿童由当地镇(街道)教办按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至附近小学就读。

(四)特殊情况学龄儿童招生办法

1.拆迁过渡家庭学龄儿童入学,凭拆迁过渡协议,以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安置为原则,向所在教育服务区学校报名。拆迁过渡期间由户籍所在镇(街道)教办,按照相关要求就近安排入学。锦屏、岳林街道拆迁户子女(过渡),于2015年6月14日前携带相关证明(原有户籍、房产,拆迁办、村或社区、镇(街道)办事处、现居住地等证明)到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教办备案,由教办酌情优先就近安排入学。

2.在奉留学回国人员随归子女,华侨归侨子女,外籍华人子女,港、澳、台籍人员随带子女(含港、澳、台籍学生),来(回)奉创业和引进人才子女,烈军属子女,安置军人子女等学龄儿童,由教育局依据相关政策优先统筹安排。

3.符合下列条件的学龄儿童,由其在奉委托监护人户口所在地的镇(街道)教办或教育局安排就近入学:监护人在我国驻外机构工作或因公派往并长期在国外工作,监护人双方均在野外地质勘察部门工作或在国外留学,户籍所在地确实无人照顾,需寄养在奉亲属家庭的学生。

4.在奉工作的外籍人士子女和外籍学龄儿童原则上安排在具有接受外籍学生就学资格的学校就读。鼓励外籍人士子女和外籍学龄儿童到国际学校和设有国际部的学校就读。如要求就读当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须经家长申请,由教育局安排到指定的相应学校就读,收费标准由当地物价部门确定。

5.学龄特殊儿童入学。盲童、聋童向宁波市特殊教育中心学校报名就读,智障儿童向奉化市培智学校报名就读(上述相关学龄儿童须向教育局普教科备案)。各公办学校不得拒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随班就读。

6.集体户口家庭学龄儿童(监护人无房产),向户籍所在地教育服务区学校报名。

7.其他有各种特殊情况的学龄儿童,由市教育局视其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五)符合在奉化市就读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学龄儿童,要求在奉化就读小学的,按相关招生政策执行(见附件)。

四、招生要求

(一)全面推行“阳光招生”,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纠风办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择校乱收费的通知》(浙教计〔2011〕196号)文件精神,义务教育中小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履行制定招生政策,监督招生行为,维护招生工作的公平与公正。

(二)科学制定招生计划,合理控制好班额。镇(街道)教办在调研的基础上,科学制定招生计划、确定各校招生范围,确保辖区内符合规定的学龄儿童都能顺利入学。

各镇(街道)教办应根据本区域实际,会同各小学,做好小学招生工作,城区街道教办重点要统筹做好中心城区小学的招生工作,合理确定城区小学班额,要努力创造条件,适度扩大实施小班化教育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优质教育资源。今年各学校新入学年级班额应控制在40人以内,有条件的区域班额控制在35人左右。

(三)公办学校要依据就近入学原则确保学区内学龄儿童就学。除经教育局审核,按有关政策规定需照顾的人员子女予以直接录取外,如公办学校在招生计划内还有少量学额,且申请就读学龄儿童数大于余额的,须经教育局同意,并在公证、监察等部门的参与和监督下,通过摇号的办法确定入学名单。各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摇号范围和摇号原则。参与摇号的学生家长提出申请(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填写申请表,并同意公开相关信息。参与摇号而未入围的学生由教育局按照相对就近原则统一安排入学。

(四)加强招生信息和学籍管理。坚持公开、便民原则,进一步完善小学招生信息公告制度。各镇(街道)教办要切实做好所辖小学招生的组织工作,做好招生的统筹、协调工作,为学龄儿童报名入学提供便利。各学校在招生一星期前应以学校网络和校门口张贴招生简章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告,公告的内容包括: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报名办法及需携带材料等。招生结束后学校公布新生录取名单。需进一步完善学籍管理办法,全面推行中小学学籍管理电子化。建立在校学生信息库,规范区域内外转学的学籍管理,接受检查与监督。

(五)规范民办学校招生。民办小学要规范招生程序和方法,原则上应在办学所在地招生。民办学校招生时不得进行各种形式的测试,如采取面谈的方式招生,面谈不得涉及拼音、认字与算术等内容。具体招生办法报教育局备案,收费接受市物价部门监管。

(六)严格学制改革试点。学制是国家颁布的基本教育制度。根据《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目前我省实施“六三”分段学制,各校不得擅自调整学制。实行“五四”分段学制改革试点的,按下列要求报批备案:区域内学校间试行学制改革的,应事先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报宁波市人民政府备案;如九年一贯制学校校内试行“五四”分段学制改革的,应经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报宁波市教育局备案。原已实行学制改革试点但未经报批的学校,应按上述要求在招生前一个月进行报批和备案。

(七)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行为。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择校费。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实行免费义务教育,不得向学生收取学杂费、借读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住宿费等任何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收取(接受)任何与入学相挂钩的捐助及设施设备的捐赠。民办小学应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费。建立完善社会捐赠资金管理制度,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

(八)加大违规招生查处。各学校要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严格执行上级部门有关招生的纪律要求,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坚决纠正招生中不正之风和违纪行为。对擅自突破招生计划、违规招生、违反有关教育收费规定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校长和有关人员责任。市教育局将在对各地的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和发展性督导评估中,把规范中小学招生工作作为重要指标,进行严格考核。

 

附件:外地户籍学龄儿童招生实施办法(小学)

 

 

奉化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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