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宁波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7年来首次未上调
  • 资讯类型:热点关注  /  发布时间:2015-06-09  /  浏览:6580 次  /  

 [导读]7月1日起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上限依然为26315元,这也是自2009年以来,宁波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7年来首次未上调。

6月8日,宁波市住建委发布《关于调整宁波市市区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7月1日起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上限依然为26315元,这也是自2009年以来,宁波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7年来首次未上调。

 从2015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所有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均应以职工本人2014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5%-12%的比例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同一单位职工适用同一缴存比例),缴存额见角、分进元。

职工2014年度月平均工资在宁波市市区最低工资标准(1650元)及其以上的按实计缴,高于26315元的按26315元计缴。本年度缴存基数调整后,若市政府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则标准调整后新开户缴存职工按调整后标准执行。

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统一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具体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单位,经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可在12%缴存比例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最高不超过18%。

对连续亏损3年以上的单位,经职代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可暂缓一年缴存住房公积金。

按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经职工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准,职工个人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但职工所在单位应按照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

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以及个人免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为一年。到期时,符合条件需要继续提高、缓缴和个人免缴的,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上述申请受理时间截止至2015年6月30日,申请资料领取和申请受理地点:宁波市解放南路166号三楼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大厅咨询窗。

2015年度各单位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的时间截止至2015年7月15日。7月1日前申报年度基数及比例调整的,应先办理6月份的变更业务,再进行年度基数及比例调整;7月1日后申报年度基数及比例调整的,应先办理年度基数及比例调整,再办理本单位7月份变更业务。

缴存基数调整三种方式

(一)开通网上业务的单位,可进入网上业务操作系统,仔细阅读“其他功能”菜单下的“基数调整操作指南”,并按规定步骤,通过“工资基数调整”菜单调整本单位年度基数。基数调整后,在规定时间内如发现有差错的,应携带载有正确调整数据的U盘和填妥并盖章的“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通知书”,到住房公积金网点进行手工调整。

(二)未开通网上业务的单位,登录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网站(www.nbgjj.com),进入“公积金查询”,输入本单位公积金账号及密码,登录到“单位查询”页面,进入“文件下载”界面,点击“下载地址”,保存本单位基数调整数据文件到本地计算机。单位对保存到本地计算机上的文件进行修改。修改完成后,拷贝该文件到U盘,报送至住房公积金网点,同时提供填妥并盖章的“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通知书”。

(三)因各种原因无法从公积金网站下载数据文件的单位,应携带U盘,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大厅窗口,拷贝单位年度调整数据文件。调整完毕确认后,拷贝到U盘,报送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大厅,同时提供填妥并盖章的“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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