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磅消息:2017奉化公积金政策有巨大的变动
  • 资讯类型:热点关注  /  发布时间:2017-01-04  /  浏览:15802 次  /  

昨天(31号),小编从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奉化分中心获悉,201711日起,我区公积金政策将接轨宁波市区,缴存、提取、贷款等

缴存基数调整


  据悉,从201711日开始,我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办法与宁波市区统一,执行《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操作规程》。并且,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将根据宁波市的社会平均工资确定,上下限标准分别为1530元和28615元。
  各缴存单位公积金托收日改为每月16(遇节假日顺延)网上业务大厅变更必须在每月15日下午5时前完成;按月提取业务划款日改为每月12(遇节假日顺延)父母子女不能再无条件互相提取
  据悉,此次调整后,规定购房人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一般不得提取其父母及子女的住房公积金。但对已至法定婚龄(22周岁,女20周岁)购房人,不论其是否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时,允许将其父母纳入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
  同时,无房职工从市场上租赁自住住房,每人每月最高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数额从500元提高到700元,可以一年取一次;纯商业银行购房贷款暂停公积金按月还贷提取,实行一年一取和对月(放贷月)提取的方式;非本市户籍,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中的“非本市”从“非奉化”调整为“非宁波”。
  此外,公积金管理中心提醒市民,宁波市内异地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职工,需到公积金柜台重新签约按月还贷协议。都将迎来多项变动。

贷款额度测算方式调整
  据悉,本次调整后,借款人本人及其共同借款人都可以参与贷款额度计算、还款能力测算。但是借款人以共有产权房屋申请贷款时,共有产权人是未满18周岁子女的,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所拥有的产权份额。借款人每月偿还贷款金额,最高不能超过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60%。并且,共同还款人可以合并计算还款金额,共同借款人没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按其所在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50%测算。
  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已结清首套购房贷款且为改善性住房),商品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20%,二手房贷款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30%。且规定购买二手房的,取得不动产权证书需在12个月以内(不含12个月);购买预售商品房的,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则不超过24个月。拆迁安置房选择货币补偿(含房票置换)安置的,此次调整后可享受普通购房贷款政策,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仍旧按老政策,只能贷房屋结算差价。
  此外,此次调整取消了单双方额度限定,统一以户为单位,按规定连续缴存公积金满6个月,购买自住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如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年并且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为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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