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善人才环境,切实解决人才住房保障问题,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来我区创业创新,更好地服务我区经济社会建设,加快推进人才强区建设步伐,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奉化市人才住房保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委办〔2015〕77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启动2017年中央花园人才公寓申购工作,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源情况
奉化区中央花园人才公寓位于长汀东路与桥东岸路交汇处,
中央花园18幢住宅楼(除一层商铺外),总层数29层,共计112套房屋。其中,98.23平方米户型56套,138.22平方米户型28套,139.02平方米户型28套,配有地下车位112只。
二、销售价格
销售基准价格为8203元/平方米。
本科生或中级(含技师,下同)职称人员在控制享受面积内(80平方米以内)按照基准价计入或扣除楼层差价后上浮5%确定实际购买房价;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人员或副高(含高级技师,下同)职称人员在控制享受面积内(100平方米以内)按照基准价计入或扣除楼层差价后下浮5%确定实际购买房价;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人员或正高职称人员在控制享受面积内(130平方米以内)按照基准价计入或扣除楼层差价后下浮15%确定实际购买房价。超过控制享受面积的部分,按照该幢楼市场价11889元/平方米并计入或扣除楼层差价后的价格购买。
(二)每套房屋为一房一价,具体价格在选房时公布。
(三)车位价格6万元/只,每户必须购买1只。
三、申购条件和对象
(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才可申购人才公寓:
1、在我区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中的非事业身份人员(不含金融以及邮政、电信等垂直管理企业人员)、来我区自主创业的人员和教育、卫生事业单位中一线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另外,在经费来源为自收自支的公益二类、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研发、设计、规划、勘测、检测(检验)等工作的高层次人才以及在农林渔系统所属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农业、林业、渔业技术研究的高层次人才,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认定,也可列入申购范围。
2、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其中,事业单位人员须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副高及以上职称,且要求专业与岗位对口。
3、年龄50周岁以下,其中博士研究生或正高职称人员年龄可放宽到55周岁。
4、具有本区常住户口,在本区工作满3年且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24个月,其中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副高及以上职称人员可不受户籍限制,工作年限放宽到2年(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12个月),同时必须与聘用单位续签5年以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5、申请人在本区未享受过房改政策(含实物分房、政府保障性住房、集资建房及货币形式的住房补助等)且无住房或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含36平方米)或人均低于18平方米。
6、申请人必须品行端正、爱岗敬业,近3年内无违法犯罪行为。事业人员近3年内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
对引进列入国家“万人计划”人才、国家或省“千人计划”人才、宁波“3315计划”团队带头人或“3315计划”个人、国家重点学科带头人、重点实验室负责人、长江学者、“凤麓英才”计划团队带头人等特殊人才的安置,经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具体条件可适当放宽。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优先申购人才公寓:
1、国家“万人计划”人才、国家或省“千人计划”人才、宁波“3315计划”团队带头人或“3315计划”个人以及省、宁波人才培养工程人选;
2、奉化区杰出人才、奉化区优秀高技能人才、奉化区优秀创新型人才;
3、“凤麓英才”计划团队带头人以及企业中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人员或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人员;
4、事业单位中的博士研究生或正高职称人才;
5、夫妻双方均为引进人才且均在本区工作的;
6、被领导小组认定为紧缺专业的特殊人才。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作有房,不能申购人才公寓:
1、有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预购的商品房;
2、3年内在本区曾有过房产,但已发生交易、析产等产权变化的;
3、因拆迁已领取货币补偿款的或在本区范围内享受过货币分房政策的;
4、夫妻一方已在本区购买住宅用地的。
四、申购要求
凡符合人才公寓享受安置政策条件的人才,由本人填写《宁波市奉化区2017年中央花园人才公寓购买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婚姻状况证明;
3、在奉化实际工作年限证明、养老保险缴纳证明、劳动聘用合同、工资发放清单、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与用人单位续签5年以上期限的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学历学位证书(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学信网学历查询证明(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查询系统证明)、职称证书、技能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优先购房证明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7、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订5年服务期协议(待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管理办公室审核通过后再递交)。
上述材料须经所在单位核实汇总,申请表由主要负责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后报所在镇(街道)或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初审,初审后由用人单位统一报送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开发和市场科。
五、其他事项
1、此次申购具体推出房源数根据报名情况确定,若房源少于申购数的,原则上除优先申购对象外,其余人员通过摇号确定选房对象。
2、购买人才公寓的人员未满五年服务期离开奉化的,由区住房保障中心按原购买价格适当扣除每年房租费(房租费按房屋购买价的2%计提)的价格回购(不计装修费用),并且今后不再受理该申请人购买人才人寓的要求。
3、对已选好房子无正当理由放弃的,终止其次年申购人才公寓资格。
4、对弄虚作假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人才公寓安置的,一经查实,由区政府收回已购人才公寓。
六、申报时间、地点
申报时间: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7年3月13日
申报地点:申购人根据工作单位所在地,带齐相关材料到所在镇(街道)或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后由用人单位统一报送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开发和市场科。
七、其他
(一)本公告所涉及到的时间计算,统一截止日期为2017年1月12日。
(二)相关内容及《宁波市奉化区2017年中央花园人才公寓购买申请表》等
(三)咨询电话:0574—88522209 监督电话:0574—88522050(节假日除外)
八、本公告由宁波市奉化区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宁波市奉化区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管理办公室